广东省植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植物学会 Guangdong Botanical Society (缩写GBS)。
第二条 广东省植物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植物学工作者学术性群众团体,由广东省从事植物学科研、教学、生产及管理工作的同志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
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发扬科学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植物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学朮研究、教学及开发生产与管理工作经验,普及植物学知识。为繁荣我省植物学科学事业,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
科路723号,邮政编码:5106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年会和科学考察。
2、组织编辑学术刊物。
3、大力普及植物学科学技术知识;开展青少年植物学夏(冬)令营及其它科普活动。
4、对我省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向有关部门反映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正当要求。
6、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的植物学学术团体和植物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7、 举办各种研讨会,促进学术交流。
8、 举办为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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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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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实体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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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学会实体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学会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元(多交不限)。
2、工作已退休的会员可不交会费,视为资深会员。
3、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欢迎多交)。
第三十一条 会费管理办法
1、会费由学会财务组统一收支,会费一次支出超过一万元的,要通过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一万元以下的由学会理事长审批。
2、每年的11月为收费时间,比较集中的单位,由该单位的学会理事统一收取后寄交给学会财务组,由财务组统一开出发票。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挂靠单位资助。
3、 捐赠。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6、 利息收入。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事业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有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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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